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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收司法存在盲点纳税检查“无度可量”

1999-12-07 来源:生活时报 通讯员 王竺 我有话说

昌平县地税部门日前根据群众举报,对一家空调专营店进行专案检查时发现,同样是这个经营地址、同样是原班人马、经销的是同一个品牌的空调,摇身一变成了另外一家经销空调的商店,所不同的是店名和法人。对于税务部门的检查,他们以不是同一家商店为名拒绝提供原商店帐簿,使税务检查陷入了僵局。这不仅说明了税收秩序不尽规范,同时也说明我国税收司法存在盲点。

以把对偷抗税的处罚写入我国刑法为标志,我国税收法制化进程向前迈出了可喜的一步。然而由于对税务违法界定不清、条款不明、规定不细、无所依据等诸多问题给税务部门对税务违法案件的检查带来了难度。

我国《征管法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“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,不得拒绝、隐瞒。”然而这仅仅是规定而已,对真有拒绝、隐瞒行为或以某种借口故意回避检查人员、或因不重视而不合作等,则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文。

据一位从事税务检查工作多年的稽查所所长讲,该所稽查干部真正用于查帐的时间十分有限,有一半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查帐之外的精力耗费。因此,我们呼唤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等国家机器的建立,对纳税人在纳税时限、方式、措施、态度上的法律责任予以进一步明确,减少无度可量,实现有法可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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